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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30

提案第20170365号

标题: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

提出人:黄基昌、聂竹青、王雪、陈志洪、黄鼎隆、蒋雷、余玉陶、杨鹏、黄舜

办理类型:分办

主办单位: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光明新区

会办单位:

内容:

90年代初期,深圳市的股份合作公司率先完成了“两个转变”的农村城市化改造,20多年来,为加快深圳城市化进程、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

近年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壮大的话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2013年5月,深圳召开全市改革工作会议,对外公布《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将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列入年度重点改革项目库。《意见》就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方面提出改革方向和改革内容。

90年代初,大部分股份合作公司按当时政府的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指定一个时间,规定总股数,无偿配股给在这一时间以前嫁入村或出生的村民和小孩,在这一时间后嫁入村或出生的村民和小孩就不可以分配到股权;由于1996年股改,多数股份合作公司1996年7月前出嫁至外地的女人取消股权,1996年7月后出嫁的女性村民仍持有股权。集体股总股数不变,允许股权在股东内流转,包括老人去世可以将股权赠与或转让给其他股东,1996年7月后结婚的出嫁女持有股权,在规定时间后加入的媳妇或新出生的孩子没有股权。

深圳市现有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制度,执行过程矛盾日益突出。股权只允许股东内部流转,随着年老去世,集体股持有人逐渐减少,出现一个股东持有多份股份和多个家庭成员只有一份股权的现象,给换届选举和重大事项决策带来困难。没有股权的村民认为,在重大决策或换届选举中,没有表决权或投票权,发挥不了自己的作用,意味着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1996年被取消股权的出嫁女,也认为当年的股改不合理,要求恢复股权;新嫁入村的媳妇和新出生的小孩没有股权,也意味着股权不能绵延。这些不稳定因素的滋生,容易激发社会矛盾。股权制度的残缺问题,也使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班子难以把控局面,不利于公司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而且,1994年深圳推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条例》,在多方面已不适应日趋月异的新形势变化,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多次呼吁,要求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应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股权改革方案。如何解决股份合作公司的困难,把握股份合作公司今后的发展方向,维持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股份合作公司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是当前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

办法:

一、完善股权内部流转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出台统一的股权分配方案,协助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合法的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流转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新生的居民或嫁入媳妇可与股份公司商量购买股份。股民无偿分配得到的股权只针对个人,可持股到老,不该转让,不该继承,年老去世后,该股权回拨到所属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应成立股权流转基金,该基金里的股权分配给嫁入村媳妇和原居民新生代,让他们也可以分得股权,成为股民,享受股份公司发展带来的福利和权利,对股份合作公司可持续发展及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和投票权。股权在基金内合法流转是合理的,需要政府、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的共同努力、互相体谅和配合才能逐步实现。

二、坚持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政府统筹,维护稳定,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措施的实施。由于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涉及诸多方面,情况复杂,任务艰巨,需要政府加强统筹,需要出台合理、实用的措施,否则,盲目进行试点改革,也很难有所突破。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一要平稳,二是发展,二者是辩证的,不平稳没办法发展,不发展也没办法平稳,股权改革也要遵循这两个原则,不少股民就依靠分红生活,股权改革只能逐步推进。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企业改革改制,改革股权设置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的转型和升级。

目前大部分股份合作公司的现状,要通过股权变革成为真正意义的股份公司,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改革要突出重点,改出亮点,要将改革与干部作风相结合,与集体经济转型相结合,与规范、监督、管理相结合,将改革工作建立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基础上。在创新转型发展上,探索股权流转,建立完善股权内部流转机制,逐步探索发展途径和思路,拓宽公司盈利渠道,提高资产盈利能力,把股份合作公司做大做强。

答复单位:光明新区

答复文号:深光管函〔2017〕181号

答复日期:2017年04月18日

联系人:光明新区

联系方式:29751825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深光管函〔2017〕181号

C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365号提案的答复

黄基昌(等9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光明新区原公明办事处和原光明办事处共有54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其中有一家正在筹建中)。由于历史客观原因,原两个办事处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模式有所不同:原公明办事处的股份公司为传统模式,主要由原公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化转地时改组而来,存在集体股虚置以及比例过高、股权高度固化以及单一化、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虚设等问题;原光明办事处社区股份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新型股份公司,解决了集体股虚置、股权固化等问题。

二、股权改革情况

2013年11月,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的精神,新区结合实际,确定了光明办事处的翠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权改革的试点。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会同光明办事处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指导、推进翠湖股份公司的股权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突破发起人数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翠湖股份公司先由2名股东发起成立(公司股东除了集体股代表法人股东外,其余股东应为社区全体居民,因此,另一名发起股东应当从社区居民当中产生),然后通过增资扩股将其他适格居民纳入公司股东,由此成功组建了股东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改革股权设置。设置份额为34%的集体股,以法人股的形式予以体现,解决集体股虚位问题;设置66%的个人股,将个人股直接登记到股东名下,赋予股东完整的股权。

(三)改革股权内容。在居委会下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的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集体股股东权利,赋予集体股表决权、分红权;个人股直接登记股东个人名下,依法可以继承,并通过公司章程中对个人股股权转让、质押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四)改革表决机制。将在试点股份公司实行股东大会制度,在表决上实行一股一票,切实保障广大股民的表决权。

(五)相关配套措施。按《公司法》和现代企业标准,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集体股管理办法、“四会”(股东大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总的来看,新区股权改革试点基本完成了市指导意见的任务要求,为全市股份公司股权改革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目前,深圳市正在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待《条例》修改印发后,新区将总结试点改革的经验,根据《条例》确定的章程范本,结合实际,全面修订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进一步深化股权改革:

(一)推动合作股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质押;

(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股东,赋予其提案权和表决权,以此做实集体股;

(三)扩大募集股募集对象的范围,鼓励和引导股份公司更多设立和运用募集股,以此来吸引经营管理和技术性人才,甚至是战略投资者,提高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助推股份公司转型发展和做大做强。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联系人:叶靖,联系电话:8821175413510736374)

答复单位:福田区

答复文号:深福府提字【2017】2号

答复日期:2017年06月27日

联系人:汪鹏飞

联系方式:13714189116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深福府提字【2017】2号

深圳市福田区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

第20170365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黄基昌、聂竹青委员:

您们在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提出《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第20170365号)已收悉。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们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据了解,对全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现状,我市一直还没有专门设立市一级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区一级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区集体办)是设在区财政局或发改局下属事业单位,现只有福田、南山及宝安区专设集体办(正处级事业单位),对股份合作公司主要是指导,监督管理职能基本上被虚化了。我市股份合作公司共有1200多家,股份合作公司的管理规范与经济稳定发展,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基层的和谐稳定。鉴于股份合作公司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区近年来一直在强烈呼吁一是建议市里要进一步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全市股份合作公司工作的指导、统筹、监督、协调和服务,推动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二是建议市里根据现阶段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特点,尽快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进行修改完善,重点对股份合作公司定位、政府监管职能、换届选举、集体股表决权、股权流转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为各区开展股份合作公司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我区认为你们提出的两点建议非常好,这些也是福田区一直在努力推进的工作,针对这两点建议,结合我区实际,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股权内部流转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出台统一的股权分配方案,协助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合法的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流转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新生的居民或嫁入媳妇可与股份公司商量购买股份。股民无偿分配得到的股权只针对个人,可持股到老,不该转让,不该继承,年老去世后,该股权回拨到所属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应成立股权流转基金,该基金里的股权分配给嫁入村媳妇和原居民新生代,让他们也可以分得股权,成为股民,享受股份公司发展带来的福利和权利,对股份合作公司可持续发展及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和投票权。股权在基金内合法流转是合理的,需要政府、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的共同努力、互相体谅和配合才能逐步实现”的建议。

根据《关于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股办发〔2014〕1号)文件的思路与要求,我区2014年选择田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面公司)作为股权改革试点单位,股权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打破了股权“生不增,死不减”的历史僵局,激活了公司长远的发展后劲,获得市、区领导的重视与肯定。首先,田面公司经过对未来5年内新增村民所需分配的股份以及可回收股份的测算与分析,决定将公司51%的集体股减持至30%,并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集体股权利,改变此前集体股“一股独大”并虚置的状态,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吸纳外来人才、保障原村民长远福利等预留空间。其次,田面公司对已去世股东、出国定居或户口已迁出福田区范围内的原始在册股东,由公司按照资产评估后确定的股价采取有偿回购方式收归公司集体所有。按照股权改革方案,将此次集体股减持的股份及有偿回购的股份,采取按规定免费分配及有条件认购等方式,解决了63名新增村民无股份问题。将减持及有偿回购的股份放在预留股权库里,由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代为保管,作为今后符合条件的新生(增)村民分配或认购所用。

关于“坚持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政府统筹,维护稳定,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措施的实施。由于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涉及诸多方面,情况复杂,任务艰巨,需要政府加强统筹,需要出台合理、实用的措施,否则,盲目进行试点改革,也很难有所突破。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一要平稳,二是发展,二者是辩证的,不平稳没办法发展,不发展也没办法平稳,股权改革也要遵循这两个原则,不少股民就依靠分红生活,股权改革只能逐步推进。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企业改革改制,改革股权设置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的转型和升级”的建议。

股权改革涉及到股份合作公司股民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比较敏感,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且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种类分为合作股与集体股,其中合作股占49%、集体股占51%。合作股的最初分配制度是无偿分配的,不符合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法理,在法律上不具有所有权和继承权,因此,新生代与娶进的媳妇及招进的女婿因没有股份而纷争不断。嫁出去的女儿、移民出国人员、去世者股权是否由亲属继承或由公司收回,也是纷争不断。而集体股是虚置模糊设定的,没有真正的权利主体,在法律上并无独立的人格,既无民事权利能力,也无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明晰人格化的决策权、分配权,49%股权的合作股坐享100%的股权收益。此外,合作股、集体股在转让价格上如何界定,均都无法规、政策依据,故都尚难定论。《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是现行唯一适用股份合作公司的地方性法规,自从1994年出台后,只在1997年和2010年作过细微的修订,二十多年来未作实质意义上的修订,已经不适应股份合作公司现实改革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全面修订,为我市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我办近年已多次与市级单位沟通,希望从市级层面加强对全市股份合作公司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快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为下一步组织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开展改革工作,探索股份合作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公司转型升级提供政策保障。2016年我办委托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了15家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调研,以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符合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实际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初步目标,挑选新洲、渔农2家股份合作公司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突破口,聘请了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深入调研,系统梳理,探索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改革取得初有成效。2016年初出台了《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改革工作方案》,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针对股权改革、章程修改、优化公司组织机构及制度,规范管理流程等方面,已形成了2家公司的股权改革调研报告和章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制定了新洲股权改革工作方案及渔农章程修改稿初稿,下一步等待市里《条例》修订后,指导公司广泛征求意见并讨论通过。

由于市里正在修改《条例》,所以我们虽然在田面公司开展了股权试点改革,但股权改革没有在全区推开。下一步,待《条例》修改出台后,我们将认真学习吸纳你们的意见和建议,稳妥推进股权改革。非常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建议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和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多提宝贵意见。

专此函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联系人:钱莉联系电话:83131034)

答复单位:罗湖区

答复文号:罗府函〔2017〕164号

答复日期:2017年06月28日

联系人:罗湖区

联系方式:25666157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生不增,死不减"的股份制度英成为历史

答复内容:

罗府函〔2017〕164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70365号办理情况的函

尊敬的黄基昌等委员:

《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收悉。委员们提出的股权改革建议中肯务实,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可以作为我区未来推动辖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重要思路。事实上,自2014年起,我区已按照市区相关部署,在我区开展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该提案由各区政府分办。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我区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长期以来,股份合作公司在制度规范、股权设置、经营模式、历史遗留等方面积累的矛盾问题,形成了制约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障碍。为了破题,我区从2014年开始试点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并向颇为棘手的股权改革“动刀”。在缺乏现成经验借鉴的情况下,通过两年的努力,最终推动渔丰股份合作公司成为全区首家、全市第三家通过股权改革方案的股份合作公司。

2015年11月26日,渔丰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权改革表决大会,44名股东代表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股权改革方案。改革方向是在集体股中抽取一定比例股权作为增发股。其中包括,以募集股的形式,向公司成立时未分配股权的原住村民及其子女和1992年7月31日后出生的合作股股东子女募集股权,募集数量以其父母合作股数为基数比例计算;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中层干部以期权的形式分配股权,当离开公司后期权无条件归还公司;原合作股股东在公司第一次增发募集股的时候没有购买或购足的,公司允许其补购。

股权改革的本质就是利益重新分配,矛盾多、困难大是必然的,这导致股份合作公司进入“不改有问题,改也有问题”的两难局面。渔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却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效的股改方案:减持集体股、扩股;将减持的集体股及扩股配送给在世的原始股东,送给每位原始股东100股,并可购买100股;由原始股东自己决定这些配送股的权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转给任何中国境内的直系亲属(其中配购股必须优先满足子女需求);原始股也可以和配送股一样继承转让。合并分配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实行一股一票制,股东代表按其代表的股权数行使表决权。这种股改方案将新增人口的股权分配问题全部由股民家庭内部自己去解决,将股改矛盾在股民家庭内部消化掉了;同时,由于原始股民可以自行决定带子女成为新股东,顺利地解决了原股民数量下降、新鲜血液不足的问题。

渔丰股份合作公司股改打破了股权改革动不得的僵局,让股东“生不增,死不减”成为历史,改变了此前集体股一股独大并虚置的状态,基本实现了股权内部流转的股权改革目标。渔丰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顺利完成,不仅完成了股权改革的任务,也为罗湖进一步深入开展股权改革树立了样本,这将进一步激发股份合作公司的活力,有效调动股民的积极性,为股份合作公司的社区建设、经济发展奠定基础。下一步,我区将以渔丰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经验为样本,吸纳黄基昌等委员的提案建议,以钉子精神、工匠精神,逐一解题,继续在我区推动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工作。

衷心感谢委员们对我区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此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联系人:苏学理,联系电话:25666359)

答复单位: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答复文号:深鹏管函〔2017〕168号

答复日期:2017年07月03日

联系人: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28333047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深鹏管函〔2017〕168号

办复情况:B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365号

提案的答复

黄基昌等委员:

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365号提案收悉。非常感谢各位委员对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工作建言献策,针对您的建议,大鹏新区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大鹏新区集体经济发展基本情况

(一)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基本情况

大鹏新区下辖葵涌、大鹏、南澳3个办事处,现有股份合作公司共155家。大鹏和南澳办事处各自下辖的社区股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2家联合公司,分别为深圳市大鹏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南澳兴业实业有限公司。

目前新区社区股东总人数16683人。股本总额86,575万元,其中集体股40,054万元,占46.3%;个人股46,521万元,占53.7%。2016年,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账面总资产39.9亿元,较新区成立之初增长36.14%;2016年,新区股份合作公司总收入约4.1亿元,增长71.03%;利润总额9,481万元,比新区成立之初增长近1.4亿元。

(二)大鹏新区集体经济管理制度体制

2014年,大鹏新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等系列集体经济管理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内部机构的运作作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引,还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土地合作开发、资产评估、公章、合同、资产、财务、贷款担保、企务财务公开管理等日常监管事项予以明确,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同时,通过将制度融入章程,实现了外部监管内化为公司的自我约束行为。

(三)大鹏新区集体经济发展问题

1.总体滞后。与市兄弟区集体经济相比,新区集体经济区位偏、基础差,发展水平较低,总体滞后。

2.发展不均衡。与自身相比,各社区因区位差异,所拥有资源状况不均等,呈现不均衡的状态。处于中心墟镇的社区,及沿海资源丰厚且得到充分利用的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较好,股东人均集体分配较高;资源较缺乏的渔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落后。

3.结构单一。新区股份合作公司收入来源单一,主要是转地款参与项目融资利息收入和物业收入,其中物业出租收入是主要来源,占总收入的59.1%。

4.发展受限多。受生态控制、核电控制、水源保护区等因素影响,在相关规定的分级严控下,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可开发利用的资源并不丰富,项目准入门槛不断提高,审批越来越严,集体经济发展路子窄,受限多。

二、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进展情况工作

(一)大鹏新区积极推进股权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布置,大鹏新区出台了《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工作方案》,成立大鹏新区公司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改革工作的统筹领导,并选择了南渔等五家股份合作公司作为试点改革公司,其中深圳市南澳南渔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南渔公司)为股权试点改革公司。

大鹏新区股权改革方案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一是探索适度降低集体股比例。二是探索股权内部合法流转。三是探索股权主体多元化。改革方案出台后,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联合南澳办事处多次到南渔公司调研沟通,指导南渔公司开展股权试点改革工作,并邀请部分股东到新区管委会进行座谈,听取股东代表意见。

(二)南渔公司股权试点改革工作情况

南渔公司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布置,在完成2014年换届后随即开展股权改革工作。

1.积极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听取股民意见。南渔公司多次召开班子会议讨论,并邀请股东代表共同参与,听取股民对股权改革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捋顺南渔公司股权改革工作思路和存在问题。

2.邀请外脑,制定股权改革方案。在新区的指导和南澳办事处的帮助下,南渔公司聘请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南渔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核算出南渔公司资产价值及每股价格。同时在南澳办事处协助下邀请深圳市职业技术学院查振祥教授进行指导,形成《深圳市南澳南渔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3.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改革方案》实施。《改革方案》制定后,南渔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全体股东宣传讲解《改革方案》,就股东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同时收集股东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积极沟通,推动南渔公司股权改革。

4.情况复杂,推进缓慢。一是南渔公司股东组成结构多样,情况复杂,有相当数量股民身居港澳或海外,且部分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改革方案》存在争议分歧,实施方案仍未获得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是市级部门对股权改革尚未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股权改革缺少明确的操作指引和政策支撑,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三、大鹏新区股权改革方向

(一)以转型升级为主要抓手。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理念,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公司市场主体作用,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利用社区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项目,实施多元化经营发展策略,促进集体经济转型升级。一方面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和政策研究,妥善灵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盘活闲置集体土地、物业,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研究出台促进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的扶持政策,设立社区发展专项资金。坚持“输血”和“造血”并重,以项目引导等方式,加大对欠发达区域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扶持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协调处理发展存在问题,促进新区集体经济转型提升。

(二)以《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改之机,推动股权改革。

目前,市人大对《深圳市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正进行修改,借此之机,继续探索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大鹏新区将在《深圳市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股权改革相关文件的指导下,继续推动南渔公司股权改革试点工作,从试点中吸取经验,同时将在以下方面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增强公司活力。一是探索建立完善股权内部流转机制,鼓励支持通过继承、赠与、转让等途径,实现股权在股民和原村民内部合法转让。二是探索股权主体多元化,探索以增资扩股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吸引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和参与股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三是探索合理考虑新生儿等人群持股事项,鼓励支持管理层持股问题。

最后,我们衷心感谢各位委员一直以来对新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各位委员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我们将虚心接受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不懈地努力。

答复内容可以公开。

此复。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

(联系人:叶彩莲,联系电话:28333285、13570892632)

答复单位:龙华区政府

答复文号:深龙华府函〔2017〕341号

答复日期:2017年07月12日

联系人: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李阳23338087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深龙华府函〔2017〕341号

B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365号提案答复的函

黄吉昌等9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结合龙华区实际,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04年,龙华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公司,实现了农村城市化和村民市民化“两个转变”,10多年来,股份合作公司为龙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龙华区委、区政府也高度重视辖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改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股权问题也非常关注,一直致力于通过试点改革、转型发展等方式探索推动股权科学有序流转。

一、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现状

龙华区共有公司168家,一级公司20家,二级公司148家,股东27,644人,股东代表17,423人。公司设有集体股(集体财产折股后留给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以及合作股(集体财产折股后分配给股东的股份),集体股比例一般在30-50%之间;仅个别公司不在此区间,如:牛栏前公司为100%,大水坑塘前公司为28%。二级公司一般在合作股中提留10%作为预留股,用于给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新增人员分配或购买,目前已基本用完。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实施方案,推动股权改革试点。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关于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股办发[2014]1号)精神,制定了《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试点改革实施办法》,推动落实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工作。

(二)选取典型公司,探索开展改革工作。选取深圳市大浪新围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典型公司,组织专家调研团队,量身定做改革方案,科学推进改革进程,适度降低集体股比例(减持20%),探索股权内部循环及合法流转、建立有偿配股常态化机制等,增强股民的主导作用,明确去世股东、出嫁女、招郎女及其配偶股权继承和回购等程序,以此解决新增(生)村民没有股权的问题,破解“生不增、死不减”僵局,进一步保障股民合法权益。目前,深圳市大浪新围股份合作公司只是在公司章程制度上作了修改,后续,我们将会同街道办克服试行障碍,推动股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积极优化方案,落实股权改革工作。指导街道办及拟试点公司制定并优化有关股改工作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公平合理、流转顺畅且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股权制度,为下一步开展股权改革落地实践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存在问题

(一)股权改革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目前最新《深圳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还在进一步修订中,政策指导体系暂未建立,股权改革推进工作缺乏政策依据,难以大刀阔斧推行。

(二)股权改革涉及多方利益博弈。股权改革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农转非”群体的股权诉求和现有股东利益的博弈可能导致新的信访问题,给我区基层的和谐稳定带来隐患。

(三)股权改革难以普适模式推进。公司的多元化现状增加了单一股权改革经验复制推广的挑战性。各股份合作公司对于股权的认定、分配和流转等设置千差万别,不经全面深入调研,短期内难以找到一条普适的改革路径,不管是“田面经验”还是“新围经验”,都可能在试水时出现“水土不服”情形,阻碍股权改革的平稳推进。

四、下一步计划

(一)总结试点经验,科学推行股权改革试点。一是借鉴学习兄弟区经验做法。系统梳理深圳市各(新)区试点改革经验,特别是“田面经验”、“荷坳经验”等股民和社会反响度较高、参考价值较大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探索提出适合我区公司股权改革路径。二是继续推进股权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封闭严重影响公司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制约公司的转型发展,探索采用以试点为突破,以突破为示范,以示范带全面的点线面改革递进模式,打破股权封闭坚冰,为公司高效合理运作解除后顾之忧。

(二)修订公司章程范本,促进股权规范治理。结合《深圳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最新修订内容及我区实际,组织专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公司章程范本,适当引导股份合作公司修订章程。一是做实集体股,赋予其提案权和表决权。集体股是集体经济在股份合作公司中的体现,赋予集体股提案权和表决权,对于加强公司基层党建、完善社区基础设施、促进社区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探索减持集体股。有限减持集体股符合大多数股民的愿望,是目前缓解购股矛盾,应对诸如“农转非”、“出嫁女”、“入赘郎”等群体股权诉求的最佳方式,也是打破并重组公司现有股权结构,构筑科学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重要尝试,但集体股减持要为公司可持续发展、董事会换届、吸收外来人才、保障原村民长远福利等预留空间。三是探索合作股户内流转,盘活合作股股份。探索合作股健康流转,破除合作股“生不增、死不减”僵局,防止合作股股东日益减少造成开会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不足,出现严重影响公司权力机构运作和合作股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四是有序放开募集股,发挥人才、资源的导向作用。鼓励引导公司引进具有现代管理理念或专业技术的人才,改良公司经营管理结构,也为公司今后引进其他资本、资源预留绿色通道,有序引导人力资本、资源融入公司转型发展。

最后,非常感谢您所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结合您的意见建议,优化部署下一步工作计划;同时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希望在今后工作中,能够一如既往的关心龙华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联系人:赵向可,电话:23338456)

答复单位:南山区

答复文号:深南府督复[2017]031号

答复日期:2017年07月18日

联系人:南山区

联系方式:26662505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3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黄基昌、聂竹青、王雪、陈志洪、黄鼎隆、蒋雷、余玉陶、杨鹏、黄舜等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提出《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第20170365号)已收悉。首先感谢各位委员对我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提出的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稳步推进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对于深化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集体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南山区作为分办单位,现就20170365号提案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积极调研辖区股份合作公司,特别是股权改革方面的需求与建议,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向相关部门协调,望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工作的步伐。

二、选取1-2家条件适宜的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包括股权改革在内的现代企业制度综合改革试点。以股份合作公司章程修改为抓手,结合市有关股权改革的指导文件精神,对股权界定、股权结构、股东权利、股份内部流转、集体股适度减持、“一股一票”等方面,以尊重股民意愿为基础,最大限度探索公司股权改革。为推动《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在相关方面进行修改,作出尝试。

再次感谢各位委员对我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热心关注,希望各位委员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南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继鸽,26662505/13823330962

答复单位:龙岗区

答复文号:深龙府函〔2017〕279号

答复日期:2017年07月26日

联系人:龙岗区

联系方式:28908270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深龙府函〔2017〕279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

会议第201703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黄基昌等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委员对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改革以及基层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位委员在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170365号《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收悉,按照办理分工,龙岗区为分办单位。现龙岗区结合工作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龙岗区历来高度重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发展工作,坚持以“强化转型、优化监管、着力服务”为工作思路,加强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推动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区11个街道共142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含51个社区一级和309个居民小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额356.98亿元,负债总额124.55亿元,净资产总额232.43亿元,年度总收入54.31亿元,年度实际净利润13.56亿元,全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个人股东人数64774人,人均集体分配33292元。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农转非”人员要求入股分红问题涉及的中央、省、市和区相关政策规定主要如下:

(一)中央文件。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意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其中,“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的相关意见,可以作为参考,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探索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的转让、赎回和继承问题。

(二)省级文件。《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作股应当根据户籍关系在村民或村民小组之间进行分配。合作股具体分配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区级文件。《关于我区城市化进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试行办法》(区城市化办〔2004〕8号)第三部分股权界定规定:“1.股权界定以统一时间界限固化股权的办法确定,以各村、组原来实行股权‘一刀切’的时间为第一次固化时间,对新增人员,以各村、组在城市化进程中实行股份合作公司改制的具体时间为第二次股权固化时间;对尚未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村、组,以其在城市化进程中组建股份合作公司的具体时间为股权固化时间;4.对‘历史遗留未解决股份分红问题’的人员,按‘情况不同,认购有别’的原则配置股权:原本村有责任田的‘农转非’人员,没有享受国家干部职工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50—70%购得股份(具体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确定),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二、工作措施

(一)贯彻工作部署,探索股权改革。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三次会议精神,深化股份合作公司改革,推动股份合作公司健康发展,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股份合作公司改革的工作方案》(深办字﹝2016﹞77号)。该工作方案将探索股权改革作为一项工作目标,将加快推进《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着力解决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股权虚设、合作股股权固化等问题作为工作内容之一,积极探索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的转让、赎回和继承等制度,以缓解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人才、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难以纳入股份制框架统筹的尴尬局面,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工作,促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我区部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此方面开展了一些探索,给予“原在本村分有责任田未享受股份分红的人员”一定数额的福利。如:宝龙街道南约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了“原在本村分有责任田未享受股份分红的人员不配置股权且不予认购,该类人员从年满50周岁起,给予当年两级集体股份分红款50%作为福利(含户口迁至港澳台、出国、退休干部、职工、下岗人员、嫁出女等)”。

此外,我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增资扩股(即按增资扩股届时股份合作公司全部资产评估后折股,并按100%的股份价格购买)。具体程序如下: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供增资扩股资金的数额和增资扩股对象等方案,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决定“增资扩股”,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积极开展调研,广泛征集意见。为落实市主要领导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的指示,推进《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工作,2017年3月,市法制办专门成立了由市委政研室、市人大法工委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修改工作小组,并到各区及相关部门调研。我区组织全区8个街道办和4家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等重点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为工作组的条例修改工作提供了参考。其中,现有股民对涉及新生儿和“嫁入女”入股分红的诉求比较普遍,对“人才、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纳入股份制框架的意见比较支持,对“农转非”人员入股分红问题持一致反对意见。

三、下一步股权改革方向

我区将在《深圳市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相关文件的指导下,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工作,同时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工作:一是探索建立完善股权内部流转机制,鼓励支持通过继承、赠与、转让等途径,实现股权在股民和原村民内部合法转让;二是探索股权主体多元化,探索以增资扩股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吸引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和参与股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三是探索合理考虑新生儿、嫁入女等人增资扩股事项;四是探索管理层持股和激励股权事项。

再次感谢各位委员对龙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指导,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联系人:徐星,联系电话:28922087、13088881910)

答复单位: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答复文号:深坪府函〔2017〕370号

答复日期:2017年07月28日

联系人: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84622852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坪府函〔2017〕370号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

第20170365号提案答复的函

黄基昌、聂竹青、王雪、陈志洪、黄鼎隆、蒋雷、余玉陶、杨鹏、黄舜委员:

你们提出的第20170365号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基本情况

我区下辖坪山、坑梓、碧岭、龙田、马峦、石井6个办事处,共23个社区,171个居民小组,共成立了186家股份合作公司,共有股民29471人(其中已去世的股民2555人)。其中,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20家;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166家(65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01家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分公司)。截至目前,全区186家股份合作公司总资产约64.5亿元,总负债约29.09亿元,共拥有厂房及其他物业面积611.92万平方米。

二、坪山区在促进股份合作公司改革过程中所做的工作

(一)实地走访、研究问题

2017年5月至6月,我区已完成对辖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多个股份合作公司的实地走访及调研,主要了解股份合作公司在制度适用、薪酬激励、股权改革、平台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调解决股份合作公司当前运行当中遇到的问题。在后续的工作过程当中,根据实地走访调研情况,开展我区有关股份合作公司的“1+7+1”制度的修订、股权改革实施策略研究以及薪酬制度研究等工作。

(二)研究修订公司章程模板

股份合作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为支撑换届选举办法、落实强化社区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若干措施,我区已开展修改公司章程范本的工作,走访了多个股份合作公司,与股民进行沟通,力求在股权改革方面实现突破。

(三)完善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

通过在现有的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中增加股权管理模块,实现股东股权信息登记、流转等功能,为后期开展的股权改革研究工作做好铺垫,实现股权登记及流转信息的公开、透明。

三、坪山区在促进股份合作公司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阻碍

(一)股权配置混乱致使股权改革难度大

1998年农村城市化改制时,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在股权配置上采用了2种模式,一种是一人一股;一种是根据股民的身份、年龄等条件设置了3股、8股、9股,满股为20股,股民根据不同配股享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只有3股的股民,其只有分红权,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权配置模式不统一,增加了股权改革的难度。

(二)股权流转混乱致使股民存在较大意见分歧

目前,我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流转较为混乱,各股份公司各自为政。在股权继承方面,有的实行“一对一”继承,有的“一对二”,有的甚至“一对多”,目的是让家庭成员尽可能享受到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共福利(如:外出旅游、社保)和选举投票表决权等。对于“一对多”的流转问题,股民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而股权分割致使如何行使权利义务,缺乏相关依据及指导。

同样的,在股权回收、赠与等方面,股民也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在促进股权改革过程中存在较大抵触情绪。

(三)法律依据滞后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依据,自1994年出台后,仅做过细微修订,并未作实质意义上的修订,尤其是在股权流转等方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目前我区在股权改革等实际工作上无切实的法律依据,以至工作阻力较大。而目前的条例已经不适应股份合作公司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考虑到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涉及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本着“四个不发生”的原则,为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创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我区暂不启动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改革工作。委员们提出的有关股权改革及完善股权内部流转等问题,我区需要待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且《条例》修订完成颁布实施后,本着依法、稳妥、可操作原则,指导股份合作公司探索解决股权流转、薪酬激励等问题,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拓宽盈利渠道,提高集体资产盈利能力,把股份合作公司做大做强。

本次委员们提出的问题虽然无法在近期及时解决,但我区已将这些问题列入计划解决,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稳妥的推进解决。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联系人:胡竹林,联系电话:28410948,15815509006))

答复单位:宝安区

答复文号:深宝政案函〔2017〕24号

答复日期:2017年07月28日

联系人:宝安区

联系方式:29995780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谢谢你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回答质量是全市答复最高的

答复内容:

深宝政案函〔2017〕24号

C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

三次会议第20170365号提案的答复

黄基昌(等9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收悉,我区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宝安区10个街道共有股份合作公司246家,其中一级(行政村)公司90家,二级(自然村)公司156家,股民数74176人,全区股份合作公司账面总资产564.29亿元,净资产268.04亿元。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数量、股东人数、总资产等指标均居全市各区之首。

二、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在股权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设置落后

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与现代企业制度相比,其产权制度设计呈现出一定的落后性。一是合作股设置不完备,“生不增、死不减”,股权封闭和固化,缺乏活力,股权转让、继承、扩股缺乏政策指引,容易引发矛盾纠纷。根据市的股权改革指导意见,鼓励股份合作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打开股权,实现股权主体多元化,但目前还不太现实,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集体股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股东代表大会由合作股股东代表和募集股股东代表组成,集体股不参加股东代表大会。由于集体股没有表决权,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的股东,在经营决策中并未真正履行股东的职责,形同虚设,其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大部分股份合作公司对集体股权股利分配很随意,很少对集体股实行股利分配。

(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现行唯一适用股份合作公司的地方性法规,自从1994年出台后,只在1997年和2010年作过细微的修订,二十年来未作实质意义上的修订,特别是在换届选举、股权流转等方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已经不适应股份合作公司现实改革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全面修订,为我市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三、宝安区在促进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方面所做的工作

近年来,宝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力争在转型发展、规范监管、政企社企分开、股权改革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为市里的改革做出有益探索。其中就股权改革方面,在市、区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宝安区有关部门不断深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探索解决集体股股权虚置、股权流转等问题,为推动股权改革,释放发展活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全面走访246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摸清股份合作公司在股权方面的主要特点

2017年1月至3月,宝安区集体资产办完成246家股份合作公司全面走访调研,基本掌握股份公司资产负债、主营业务、土地利用、薪酬激励、股权改革、转型发展、平台运行及专项资金在基层的实施等情况,协调解决股份合作公司当前运转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最终形成了《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情况调研报告》(修改稿)。通过此次密集的走访调研,可以看出“股权分配矛盾日益增多,土地纠纷较为突出”是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主要特点之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很多矛盾都是与股权有关,随着社区股份经济的发展壮大,股民的股权分红逐年提高,“农转非”、新生儿等各类人群的股权分配问题日益增多,部分人员频繁上访,成为不稳定因素,也阻碍了股权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二)开展试点改革,推动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

201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根据试点改革股份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宝安区选取了石岩街道源益达股份合作公司下属的塘坑、黎光聚英、官田等3家股份合作公司作为我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试点改革单位。由于这3家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比例均为20%,向下减持空间不大,因此不再进行集体股减持,而是将股权改革的重点放在发行募集股和股权内部流转。目前,源益达股份合作公司现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了下属3家股权改革试点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经多次讨论研究确定了股权配售对象和配售价格,并制定了《宝安区源益达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方案》,明确了股权改革的主要内容、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重点在发行募集股、股权有偿回购、股权继承和转让等方面进行探索改革。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探索推进中。

(三)研究修订公司章程最新模板,力争在股权方面取得突破

为适应如今高速发展的特区经济水平与市场化程度,股份合作公司应拥有一部符合法律法规、适应公司发展的章程。根据当前《条例》修订情况,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宝安区集体资产办开始启动公司章程最新模板的修订工作。目前,宝安区集体资产办已经收集部分股份合作公司现行章程,并组织办内法律顾问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强化公司规范运作、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完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管,力争在股权方面取得突破。

(四)配合市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建立法律保障体系

目前,深圳市正在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进行修订,宝安区将积极配合市修订《条例》,及时反映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需求,争取修改后的《条例》能留有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从实际出发的创新空间。特别是对股份合作公司定位、政府监管职能、换届选举、集体股表决权、股权流转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运作,为各区开展股份合作公司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截至目前,我区多次向市法制办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就公司股权结构方面,我区提出的集体股虚置、合作股固化、集体股比例、减持集体股配售等问题的建议均被采纳或部分采纳。

由于新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尚未出台,我区暂不能启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工作。2017年,我区将继续配合市修订《条例》;待新《条例》正式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区实施细则,探索解决集体股股权虚置、股权流转和经营激励机制等问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联系人:房玮,联系电话:2999578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答复单位:盐田区

答复文号:深盐府督函〔2017〕45号

答复日期:2017年07月31日

联系人:盐田区督查室吴冕

联系方式:25228043;13613036245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尊敬的黄基昌、聂竹青、王雪、陈志洪、黄鼎隆、蒋雷、余玉陶、杨鹏、黄舜委员:

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第20170365号)已收悉。感谢委员们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问题的关心关注,现将我区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稳步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解决集体资产利益分配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区的复杂历史遗留问题。我区于2006年探索开展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和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先后到各街道办事处及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全面调研,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兼顾公平和照顾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起草了《关于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区梅沙、盐田街道办事处根据《指导意见》分别开展了试点改革。

《指导意见》本着尊重历史、稳妥推进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股权结构的稳定,确保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情况下,从集体股收益中作适当的让利和照顾,体现男女平等和保护老人、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有违反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吸毒藏毒、卖淫嫖娼、参与黑恶势力和法轮功等非法组织以及违法占地搭建等违法犯罪或危害集体利益行为的,考虑减少分配或不给予分配,对正式录用为国家行政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依新的政策规定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员以及与原居民婚姻关系终止的非原居民考虑终止分配。同时,确保科学分类、规范程序,各股份合作公司要全面、准确统计未持有股权原籍居民的情况,合理界定可参加分配的条件,确定可享受分配人员,在所属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指导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了大部分股份合作公司的赞同和支持态度,且提出不少修改意见,为我们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一定不足:一是集体股形同虚设的状况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二是死人占股、生人无股的状况未能改变;三是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人员的子女以及出嫁女的配偶及子女的分配问题未能解决。同时,也有部分人对改革持怀疑态度,如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及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希望政府不要因为个别上访就去改变,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矛盾;有的认为“各处乡村各处例”,各股份公司分配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是一件衣服都能适合每个人穿”;有的认为各股份公司都有自己的股东,公司提出修改但股东大会通不过也无法执行。

现行的股权分配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情况复杂,影响面广,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分配涉及广大原住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适逢股份合作公司换届期间,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改革的推进需要谨慎考虑历史事实和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平衡。目前,我区深感该项改革缺乏统一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借鉴模式。一是《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于1997年修订后,时隔二十年,已难与当前的形势相适应,2016年提出修改意见,至今尚未修改完成;二是目前市里和各区均没有统一的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分配制度,没有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基本做法都是要求股份合作公司按公司章程分配,有上访的根据具体情况作个案处理。且该项改革涉及《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和集体资产管理等诸多法律,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政策,专业性非常强。下一步,盐田区将按照市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反映,协助我市修订完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在股权分配制度上区别对待社区级、居民小组级、分公司等有独立法人和没有独立法人的公司,以切实推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

再次感谢各位委员对我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关注并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盐田区督查室吴冕2522804313613036245

盐田区财政局唐璇22320778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