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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河湖自净能力评价标准及强化深圳水污染治理持续性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30

提案第20170352号

标题:关于建立河湖自净能力评价标准及强化深圳水污染治理持续性的提案

提出人:郁亮

办理类型:分办

主办单位:水务局,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会办单位:

内容:

黑臭水体的存在,对水环境及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的灾难,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16年2月16日,住建部和环保部联合通报,全国共排查出黑臭水体1861个,广东黑臭水体数量最多,以242个居首。2016年4月16日,国务院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规定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2016年9月,住建部、环保部“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发布平台”将黑臭水体总数更新到1945个,并首次公开治理进展,全国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仅约5%,治理效果尚未征集公众认可度。

深圳市于2015年6月初正式启动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结果显示:全市建成区共有黑臭水体36条,其中轻度黑臭12条,重度黑臭24条。同年11月,正式发布《深圳市治水提质工作计划(2015-2020年)》,制定1年、3年、5年和8年的治理目标,计划投入816亿元治水,提出“治水十策”和“十大行动”,将完善排水管网,按流域综合整治黑臭水体等工作提上日程。

办法:

为更有效的促进深圳治水提质工程的切实有效实施,并在全国率先摸索出一条项目高效务实、效果长期稳定的治理模式,建议补充加强以下2条措施:

一、建立河湖自净能力评价标准并纳入水体治理项目的验收体系。在2015年底开始实施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明确了城市黑臭水体的识别标准、整治技术和评估程序,但并未给出明确的水体污染治理项目的验收标准,单纯以感官气味和溶解氧、COD和氨氮等指标来界定是否达到治理目标是并不完善的,一来因为参考《地表水水质标准》的III类、IV水的指标过于严苛,容易造成治理企业不敢承接治理项目;二来也无法根据这些指标数据判定治理效果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能够长期保持。通过设置水体自净能力指数,从河流湖泊水体中生物多样性、污染物消减的速度和量级等方面,建立河湖自净能力的评价标准,并以此作为水体治理项目验收的参考,将大大改善上述问题。建议深圳作为创新之都,应该充分发挥现有的创新政策和平台优势,在我国黑臭水体治理领域先走一步,首先建立起河湖自净能力的评价标准,使深圳本身的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可以切实达到提质的目的。同时,将河湖自净能力的评价标准纳入到水体治理项目验收标准的体系中,也有利于吸引全国各地的优秀水体治理企业和技术落地深圳,逐渐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修复创新技术体系,不仅仅在未来的5年内完成深圳的治理目标,同样还具有全国推广的可行性,又打出一张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深圳牌”。

二、强化水污染治理的持续性。深圳市自2015年实行治水提质开始,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可一旦降低或停止高额投入,所获得的治理成果是否会存在反复,这也是广大市民担忧的事情。虽然住建部发布的《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强调岸带修复和生态净化可作为水污染治理的长效措施,但迄今为止尚未有长期持续型的水污染治理方案得到较好的落地应用。建议强化水污染治理的持续性,按照“快慢结合,配合治理”的思路,大胆引入一些更长周期、更低成本的生态性治理方案,并呼吁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到水污染治理的工作中来,形成特色的“全民环保,公益城市”。通过引入持续性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方案和开展公众参与,从单纯的技术推广、工程施工到全民参与、共同保持,我们可以更有效地降低水体治理的高额成本,提高水体治理的实际效率和水质保持时间,使居民能够长期享受到环境改善的益处,让深圳市可以圆满完成“水十条”规定的2020年,甚至2030年治理目标。

答复单位:水务局

答复文号:深水政案函〔2017〕5号(B)

答复日期:2017年04月24日

联系人:水务局

联系方式:15815506750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水政案函〔2017〕5号(B)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

第20170352号提案答复的函

郁亮委员:

《关于建立河湖自净能力评价标准及强化深圳水污染治理持续性的提案》(第201703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水体整治项目验收体系及强化水污染治理的持续性问题

关于提案提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并未给出明确的水体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标准的问题,住建部印发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下称工作指南)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作出了相应规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应包括公众调查评议材料、专业机构检测报告、工程实施影像材料、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其中,公众调查评议结果是判断地方政府是否完成黑臭整治目标的主要依据之一,突出强调了公众参与在治理成效验收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公众参与在黑臭水体长效保持方面的作用,将公众参与和监督作为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专业评估结果可为整治工作绩效考核、政府购买服务支付服务费用等提供技术支撑。

关于提案提及尚未有长期持续型的水污染治理方案得到较好落地应用的问题,工作指南明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的选择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和安全性”等原则。整治技术主要包括: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其他治理措施。其中控源截污(截污纳管、面源控制)、生态修复(岸带修复、生态净化)都可作为水污染治理的长效措施。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治水提质工作,把水环境治理作为未来几年最大的惠民环境工程,全面推进治水提质攻坚战,实施“治水十策”和“十大行动”。通过加快河道综合整治、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建设等工程措施,实现长治久清,确保了黑臭水体治理效果的持续性。

二、关于建立河湖自净能力评价标准问题

我局认为,通过水体自净能力指数判断河流治理情况是一种创新的评价指标,国内尚未出台相关标准。此举对推动水生态、水文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以下问题需要研究论证:一是水体自净能力指数评价指标建立过程较为复杂。水体自净过程按机理可分为:物理净化作用、化学净化作用以及生物化学净化作用,三种净化作用相互影响,难以量化,导致水体自净能力指数评价指标的建立非常复杂。二是水体自净能力指数评价适用具有局限性。由于我市河道坡降较大,水力停留时间较短,在黑臭治理过程中,水体自净能力不强,且生态恢复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反映出治理效果。若在黑臭治理阶段创建水体自净能力指数指标,难以作为现阶段水体治理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但作为技术储备、适应未来水体治理的要求,先行开展相关研究确有必要,我局将积极支持开展恢复水体自净能力技术指南及相关标准的研究工作。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函。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4月20日

(联系人:李威、郑志敏,联系电话:83071549)

编辑:唐娜